关于调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2-09-01浏览次数:0

在肥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细则》(合政办[2009]22号),现调整我市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医保待遇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调整转诊转院、异地就医报销相关政策

1、备案制度。大学生在非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由各高校办理备案手续,履行相关责任。学生向学校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由学校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附件一),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1)转诊、转院。大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校医院或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我市定点机构或校医院首诊病历,在学校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异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治疗结束返校后,在学校补办备案手续。

2、报销办理程序。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携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大学生零星报销申请表》(附件二)、异地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提送的材料按政策进行结算,符合政策的给予支付,不符合政策的材料退回学校。

3、责任与监督。各高校对学生异地住院应严格把关,对学生住院的真实性负责。各学校应将大学生医保的相关事务责任明确划分,并落实相关责任人,积极做好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备案记录、档案保管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监督,防止各种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发生,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追究参保学校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210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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