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学院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一年以内的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院在校学生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三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院学生处牵头,各系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院学生处(综合科)负责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普通门诊管理、医疗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系负责:
1.向本系学生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负责为本系学生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和缴费等工作。
3.负责学生假期、实习期间因病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院学生处。
4.建立本系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信息档案、办理参保学生的各项信息变更等工作。
(三)行财处负责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学生个人缴费。 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对参保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省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在校学生以所在系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9月12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每人每年35元);学生处代收后,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系应及时到学生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退。
第四章 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参保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二)享有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参保学生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我院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校学生医保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条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处医保办应及时将大学生参保信息传送给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以便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学生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在系为其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办)以我院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0日前拨付我院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围可登录合肥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www.ahhfld.gov.cn)。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学生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二)参保学生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8%,基金承担92%。
(三)参保学生在一级定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6%,基金承担94%。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第十五条 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第十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合肥市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或突发疾病在合肥市或异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购药费),个人承担40%,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60%。最高报销上限为1000元。
第十八条 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他人伤害、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二)实习期间非当地正规医疗机构急诊门诊医疗费。
(三)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健康(心理)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美容费用(牙齿矫正及整形)。
(五)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汗斑、医学美容等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章 住院、门诊特殊病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详见附件一)。
学生不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学生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校医院或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合肥市定点机构或校医院首诊病历,在学校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学生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校综合科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详见附件二),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交至学生处(咨询电话:62233386),由学生处负责到合肥市医疗保险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申报鉴定。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经治医院,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选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需更换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应在每年的9月份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医保办,由医保办负责统一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已办理门诊特殊病治疗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本市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
学生在非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本人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生处综合科签署意见。
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合肥市定点机构首诊病历,向学校申请并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市医保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异地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交所在系,由系里汇总后交至学生处综合科,综合科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七章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非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门诊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十五家: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四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05医院,武警安徽总队医院,合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人民医院,合肥市滨湖医院,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合肥市口腔医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定点医院大型检查(CT、磁共振、中风预测、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疗项目,在检查及治疗前须出具定点医院就诊医生意见,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学生处综合科备案,方可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学生法定不在校期间(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发生疾病,可就近在家庭居住地或实习地县及县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否则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凭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药品调配清单、有效的发票单据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由各系集中收集、辅报送到学生处综合科,汇总后报院行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及流程是: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年集中报销一次,学生处、行财处于每年11月办理参保学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章 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院大学生基本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保学生、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若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新规定修订执行。